(2015)乌法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康建国申请郭文杰、樊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国,郭文杰,樊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284号申请人康建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郭文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樊艳萍,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申请人康建国与被执行人郭文杰、樊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康建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二执行人始每月各给付3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 文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