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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70年9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3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但随着孩子的相继出生,被告开始好吃懒做,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经常外出不知去向,原告含辛茹苦抚养孩子,支撑家庭生活,被告不但没有理解和同情,反而染上了吸毒的恶习,生活挥霍无度,2015年2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原告多次寻找,但均没有被告音讯,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再也无法维持,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丙、长女王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财产有位于海原县三河镇僚坡村八组的院落(内有土木结构房屋四间)一处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讼主张,除陈述外,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孩子的事实。被告马某某缺席,未答辩,亦未质证。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对证据一、二的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于2008年12月23日经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2002年3月20日生育长女王某丁、于2006年3月8日生育长子王某乙、于2009年12月8日生育次子王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2015年2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便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经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属合法的婚姻关系。考虑到双方结婚数年,且已生育三个孩子,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互谅互让,共同抚养孩子。夫妻间因生活、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采取冷静克制的态度处理矛盾。在庭审中,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好等因素,双方还有共同生活的希望,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亦不充分。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健和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