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葛旗军与夏金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32号原告:葛旗军。被告:夏金香。原告葛旗军与被告夏金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6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葛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金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厉叶锋因承包工程所需,雇佣原告安装水电。2013年2月7日,厉叶锋确认尚欠原告的水电安装费53000元由其支付;2014年1月30日,厉叶锋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未予还款。在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夏金香与厉叶锋系夫妻关系,厉叶锋于2014年5月16日死亡。本院认为,厉叶锋欠原告葛旗军工资款63000元,由原告提供欠条为凭,事实清楚。本案债务发生在厉叶锋与被告夏金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厉叶锋与被告夏金香共同偿还。现厉叶锋已亡故,原告起诉被告夏金香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金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金香应偿付原告葛旗军工资款63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夏金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