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广荣与刘涛、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33-1号原告姜广荣。被告刘涛。被告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游春迁,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63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刘涛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被告刘涛缴纳保证金1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涛所有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