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保海、丁天亮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保海,丁天亮,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张保海,市民。。被申请人:丁天亮,市民。被申请人: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恒通。本院受理申请人张保海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张保海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丁天亮、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7.00元,由申请人张保海负担。审判员 杨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