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斌申请执行张志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张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756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被执行人张志超,男,刘斌申请执行张志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超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