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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毅与肖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肖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2-2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肖庚本院在执行王毅、肖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000元、诉讼费137元、执行费155元,共计17292元。本案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786元(含执行费155元),并表示于2015年10月8日前在给付2214元,剩余案件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彬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