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与秦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负责人曹某,系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姚某甲、姚某乙、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