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潘友芝、与朱国安、陈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友芝,朱国安、陈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潘友芝、被执行人:朱国安、陈德华潘友芝与朱国安、陈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德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豹澥分理处账号62×××75银行存款6343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德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豹澥分理处账号17×××08银行存款6343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