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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昝金贵诉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昝金贵,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112号原告昝金贵,男,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何胜宣、何胜岗,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新区半山半岛项目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7528303-X。法定代表人李泽贵,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昝金贵诉被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昝金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求对被告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叙永县叙永镇共18套房屋予以保全。案外人沈芝梅、吕品浩自愿提供共有房屋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昝金贵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妥善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夏益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