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与赵春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48号。负责人刘霄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筱寰,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春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返还手机销售款,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黄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邓朝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