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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陈继军与陈继军、王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24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杨理、金利华。被告:陈继军。被告:王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继军、王国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讼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依法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