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881号原告:方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女。原告方某甲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晓琼、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方某乙,现已成年。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好。自2008年被告迷恋上跳舞后,便对原告漠不关心,时常在深更半夜与他人通话不断,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从2009年开始,原、被告虽然同住在一个屋檐下,但却形同陌路,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三套房产。尹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方某乙。婚后,被告与原告感情尚好,双方没有大矛盾。原告所述自2008年起被告迷上跳舞,并对原告漠不关心不属实。被告没有经常半夜三更与别人通话不断,只是偶尔有事才与别人通话,而且每次打电话原告都在旁边,原告耳朵不好,有××。被告与原告很少吵架,家务均由被告操劳,孩子也由被告来管。被告与原告一直在同一张床上睡觉,并没有分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方某甲和尹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方某乙(现已成年)。婚后,方某甲和尹某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偶因琐事产生矛盾,现方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方某甲、尹某的当庭陈述,方某甲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方某甲与尹某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双方在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经营家庭中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期间双方虽偶因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诉讼中方某甲亦未提交其与尹某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方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方某甲和尹某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确保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方某甲与被告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