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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兴维诉梁平县××镇××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维,梁平县××镇××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53号原告王兴维,女,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许云舟,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平县××镇××村××组,住所地:梁平县××镇××村××组。负责人刘启芬,组长。本院在审理王兴维诉梁平县××镇××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维以被告已给付土地补偿费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是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