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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75-1号张乔涵与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乔涵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胡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乔涵164877.39元(逾期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胡明尚应承担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423元,共计人民币57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