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陈某甲,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扬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3月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陈某乙、陈某丙、儿子陈某丁。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违法活动,好逸恶劳,原告多次规劝仍劣性不改。近年来被告变本加厉,剥夺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2012年10月5日原告将两个女儿赶出家门,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对我进行语言上的侮辱和家庭暴力。2015年4月20日,由于我不同意做被告的贷款担保人,被被告骚扰辱骂,纠缠威胁。被告婚后一直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80000元(2015年7月份前),2015年7月份后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每年学费100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尚好,达不到离婚条件,我要求和好。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将女儿赶出家门,也没有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同时也没有强迫原告替我担保借款,平时也没有吵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认识谈婚,同年3月19日双方在揭东区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1995年2月8日生育长女陈某乙;于1996年10月8日生育次女陈某丙;于2000年5月11日生育儿子陈某丁。后原告因怀疑被告有赌博行为和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2015年7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结合是双方自愿的,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了三个孩子。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赌博行为和家庭琐事而产生纠纷,但夫妻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真诚沟通、互相谅解,夫妻关系仍能改善,尚有和好的可能。另外,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扬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郑洁生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