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尚国库与井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国库,井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尚国库,干部,住宾县。被执行人井立梅,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国库与被执行人井立梅(2014)宾民初字第26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井立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尚国库借款90000元。现被执行人井立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