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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国如与张有中、张金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如,张有中,张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如。委托代理人朱平平。被执行人张有中。被执行人张金中。申请执行人张国如与被执行人张有中、张金中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05)梅法城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梅法执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国如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金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18元,申请执行人张国如的委托代理人朱平平已领取执行款,且出具结案证明。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05)梅法城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