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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凯宁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法定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立芳、汤亚颍,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凯宁工具厂,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王巷村八队。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凯宁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