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女诉被告徐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徐某女,女,汉族,居民。被告徐某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女诉被告徐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徐某女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增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