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宗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国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