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齐公博与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公博,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239号原告齐公博,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方城市县。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4幢13层1305室。法定代表人,张敬义。原告齐公博诉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原告齐公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公博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公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公博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闫全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