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臧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臧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