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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臧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臧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