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祥、XX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祥,XX英,张世奎,陈志玉,陈志伟,来永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519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志祥,男。被告:XX英,女。被告:张世奎,男。被告:陈志玉,女。被告:陈志伟,男。被告:来永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祥、XX英、张世奎、陈志玉、陈志伟、来永礼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世奎、来永礼的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世奎所有的位于莒县刘官庄镇水沟崖村的吹塑料机3台、热切机3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被告来永礼所有的位于莒县刘官庄镇陈家屯村的吹塑机2台、热切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祥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盛 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