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官家国诉阮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29-1号原告官家国,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博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家国诉被告阮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阮博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官家国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家国撤回对被告阮博文的起诉。审判员司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王梦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