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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石 竹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