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杜开湖与何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开湖,何兵静,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杜开湖,男,1966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教师,住临湘市。被执行人何兵静,男,1961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职工,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费华,女,1964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职工,住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开湖与被执行人何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兵静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兵静账号的银行存款14000元;扣划被执行人费华账号的银行存款7000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何兵静、费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