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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太平与钱付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81号申请人:李太平,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钱付和,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太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付和劳务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钱付和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案案款20300元、案件受理费155元。下余案款2045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范 勇审判员 :张承槽审判员 :张继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