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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世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79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贵,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7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贵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杨世贵在义乌市稠江街道现代公寓B座嘉华洗车店内清洗被害人张某的车辆时,趁无人注意之际,盗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后座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世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李某、吴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及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挎包、钱包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杨世贵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世贵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世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世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鲍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