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宋明贵与倪万鹏、贾红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贵,倪万鹏,贾红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宋明贵,男。被告倪万鹏,男。被告贾红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贵与被告倪万鹏、贾红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贵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宋明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