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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宋明贵与倪万鹏、贾红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贵,倪万鹏,贾红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宋明贵,男。被告倪万鹏,男。被告贾红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贵与被告倪万鹏、贾红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贵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宋明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