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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百军与王龙江、杨振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军,王龙江,杨振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820号原告刘百军。委托代理人刘亚利。被告王龙江。被告杨振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军与被告王龙江、杨振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百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百军负担。审判员  刘诚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