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百军与王龙江、杨振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军,王龙江,杨振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820号原告刘百军。委托代理人刘亚利。被告王龙江。被告杨振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军与被告王龙江、杨振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百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百军负担。审判员 刘诚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