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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岳露、岳宇与吉斯达国际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露,岳宇,吉斯达国际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岳露。原告岳宇。委托代理人岳露,系岳宇姐姐。被告吉斯达国际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东方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路易斯?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露、岳宇与被告吉斯达国际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露、岳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露、岳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露、岳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岳露、岳宇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