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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昌邑万隆经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宏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邑万隆经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宏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昌邑万隆经��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李延松,董事长。申报人:徐州市宏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宪柱,董事长。申请人昌邑万隆经贸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XX,出票日期为XX年X月X日,出票人昌邑市生财铸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昌邑市凯强机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为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X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徐州市宏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XX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