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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王永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任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王秀梅。被告王永提,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梅诉被告王永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梅承担。审判长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