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王永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任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王秀梅。被告王永提,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梅诉被告王永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梅承担。审判长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