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康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