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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康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