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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炳瑞、杨洪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炳瑞,杨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95-1号申请执行人毛炳瑞,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洪燕,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洪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洪燕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牌照:京Q×××××)。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