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广西夏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桂林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夏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桂林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夏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航银路95337部队家属区旁,组织机构代码证:56676307-4。被执行人:桂林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六合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121634-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再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6789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划被执行人桂林漓江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215101040015168账号上存款人民币6839.00元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昌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