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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欧吉川与徐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欧吉川。被告:徐文君。原告欧吉川为与被告徐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织虹独任审判。原告欧吉川起诉称:2013年11月15日,原、被告在公证处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以房产抵押向原告借款27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止;被告如未按协议归还借款和利息,每天按借款本金的2‰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偿还借款,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抵押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相应的他项权证。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270000元。但被告自2015年7月开始欠息,且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支付利息4050元、违约金16200元(暂算至2015年8月11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依法处置抵押物,对处置所得优先受偿。经审查,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在侦查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吉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柯织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丁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