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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89-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加明、肖秀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加明,肖秀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89-990号原告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法定代表人刘泽泳。委托代理人傅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加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肖秀琴,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加明、肖秀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丁 冰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