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丽英张雷杨旭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英,张雷,杨旭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568号原告张丽英,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杨旭逢,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英诉被告张雷、杨旭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丽英负担。审 判 长 宋重武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