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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丽英张雷杨旭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英,张雷,杨旭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568号原告张丽英,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杨旭逢,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英诉被告张雷、杨旭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丽英负担。审 判 长  宋重武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