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涉嫌犯滥伐罪林木于2015年3月30日由顺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生态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林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顺昌县元坑镇洋坊村村民施某购买位于顺昌县元坑镇洋坊村(二类)008林班05大班062小班(山定8林班21小班),土名“大山岭”一片面积约2亩的杉木山场。2015年2月11日、12日,被告人林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雇请洋坊村村民叶某甲、陈某甲等人采伐了上述山场内的林木。经现场勘查和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计17.0201立方米(其中杉木立木蓄积量为15.7603立方米,阔叶树立木蓄积量为1.259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3月30日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滥伐的木材被顺昌县公安局扣押,并变卖得款人民币4000元,该款己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和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元坑镇洋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顺昌县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林权证、本院制作的(96)顺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顺昌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陈某甲、叶某甲、芦某、邹某、陈某乙、张某、游某、叶某乙、施某、李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制作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林某的悔罪表现,并结合顺昌县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林某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管制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缴纳。)二、被扣押的林木变价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林金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梦娇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