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孟倩、毛云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倩,毛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区马家花园路1号百通物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东被执行人孟倩,女,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毛云成,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孟倩、毛云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68484.76元及利息,执行费2427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倩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汽车进行了查封、扣押,并指定由成都美威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管。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