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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中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东方红(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与罗钢、王珂莹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中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东方红(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珂莹被执行人:罗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克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东方红(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支付款项合计323897.45元的义务,并承担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地产等登记信息,除扣划罗钢银行存款53103.61元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对于本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克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尼亚孜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黄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帅 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