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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吴小斌与黄山市醉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09号原告:吴小斌,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方明波,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佳,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山市醉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谢江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小斌诉被告黄山市醉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映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小斌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6日、2012年9月11日签订的两份《黄山华美达酒店室内墙纸装修施工合同》已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解除”的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小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黄山市醉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斌撤回关于“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6日、2012年9月11日签订的两份《黄山华美达酒店室内墙纸装修施工合同》已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解除”的诉讼请求。审判员王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冯昱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