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英群、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训秀、李燕、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英群,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训秀,李燕,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51号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英群,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李英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李英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李英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训秀,女,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李燕,女,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李英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英群、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红新生态林业有限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训秀、李燕、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柏从燕代理审判员 吴克云人民陪审员 郭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