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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胡建新、胡建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某达成和解。故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某承诺将分期偿还货款220225.90元,现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