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颜怀文与秦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60号原告颜怀文,男,生于1962年12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秦廷海,男,生于1958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颜怀文诉被告秦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永利、人民陪审员徐心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颜怀文对被告秦廷海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颜怀文对被告秦廷海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颜怀文对被告秦廷海的起诉。诉讼费406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魏久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