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执字第00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商州执字第0027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芳,总经理。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彬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有土地8210.70平方米,楼房9间5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商洛市秦丹药业有限公司位于商州区夜村镇西街的楼房9间5层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在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