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贡海军与赵凯磊、王鹤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海军,赵凯磊,王鹤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贡海军。委托代理人李治效、陈敏,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凯磊。委托代理人赵贞,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鹤霖。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海军与被告赵凯磊、王鹤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贡海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贡海军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贡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贡海军已预交),由贡海军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