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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贡海军与赵凯磊、王鹤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海军,赵凯磊,王鹤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贡海军。委托代理人李治效、陈敏,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凯磊。委托代理人赵贞,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鹤霖。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海军与被告赵凯磊、王鹤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贡海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贡海军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贡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贡海军已预交),由贡海军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