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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廿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林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相俊,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委托代理人:李剑,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枝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苏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傅舟婷 搜索“”